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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赔款收入缴企业所得税吗?

编辑:哈尔滨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05-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因此,企业发生损失收到的责任人和保险公司的赔款应先弥补企业发生的损失,如果弥补完企业发生的损失后还有余额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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