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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安家费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编辑:哈尔滨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05-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高校给予的安家补贴不在内,因此,不免征。

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2、《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第九条 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150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裕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

案例:

关于人才引进安家费的征免税,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有的地方规定有免税标准。

广州市《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64号)规定,对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而发放的一次性安家费,不超过5万元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5万元的,其超出部分可按签约期限平均分摊计算。我国其他省市也规定有安家费的免税标准,但数额不统一会计学堂整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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